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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課
神所制定的婚姻制度
1. 婚姻制度是 神從起初為人所設立的。「因此、人要離開父母、與妻子連合、二人成為___
___。」(創世記 2:24)因此、“人人都當尊重”一夫一妻制的婚姻(希伯來書
13:4)。
2. 聖經表明婚姻不單單是生理上的結合(創世記 2:24),它主要是夫婦兩人靈性上的結合。妻子是她丈夫的“伴侶”和“幫助”(創世記
2:18)「你們作丈夫的、___ ___你們的妻子、正如基督愛教會、為教會___
___。」(以弗所書 5:25)
3. 雖然 神在舊約時代容許人實行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;但在新約時代他制定人只可以實行一夫一妻制(哥林多前書
7:2)。耶穌表明一夫多妻制是不被 神所容納的,他說:「我告訴你們、凡休妻___
___的、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、就是犯___ ___了…。」(馬太福音 19:9)因此、誰實行一夫多妻制便是犯罪。
4. 神憎惡離婚。「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說、休妻的事、和以強暴待妻的人、都是我所___
___的•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…。」(瑪拉基書 2:16)因他意欲婚姻是終生的,只有死才能分解夫婦二人之間的盟約(羅馬書
7:2-3)。
5. 耶穌說:「凡休妻___ ___的、就是犯___ ___、辜負他的妻子。妻子若離棄丈夫___、也是犯___
___了。」(馬可福音 10:11-12) 神不容許離了婚的人再婚。“凡”這個字表明了基督徒和“非基督徒”都被
神之婚姻制度管治【例如希律、雖是外邦人、也受 神之婚姻制度所管治(馬太福音
14:4)】。
6. 耶穌制定了只有一個合法再婚的例子。就是、只有那清白的個別、休了那犯姦淫的配偶後、可再婚。「…凡休妻___
___的、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、就是犯姦淫了…」(馬太福音 19:9)但那犯姦淫的就不能再婚,只可以與願意寬恕的原配復合(馬可福音
10:9)。
結論: 人若在服從福音前活在不被 神容納的婚姻之中,這人必須要分解這違反
神婚姻制度的盟約、才能得 神的接納(馬可福音 10:11-12; 以斯拉記
10:14-17)。因人悔改是要依著 神律法來更正他的生命和行為。我們必須服從
神制定的婚姻制度,才能獲得永生的福份(約翰福音 12:48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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